【案例】A公司為建筑公司,于營改增之前房地產企業“工抵”了一批房屋,并辦理了產權后,現進行二手房交易。二手房交易有的房屋超過了原抵償的價格,有的低于原抵償的價格。二手房交易出現正、負差是否可以相互抵消后以差額繳納增值稅?對于一個建筑企業,若存在差額分包簡易計稅時,在扣除不完時,其差額可以向后結轉抵減,且并不分哪個項目。只有異地預繳計算差額時,才是分項目的,此時是各地預繳的要分清屬地關系。對于轉讓不動產也是一樣的性質,因為對于同一增值稅納稅主體來講,其計稅是整體與連續的,即可能存在多少不動產的轉讓,這是一個業務線上的計稅規則,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納稅行為,在填報增值稅申報報表時,應當是以本期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的購買價后差額繳納增值稅。而并非單套房屋計算,并且對填報出現的負差,在未抵扣完行次,待下次計算時,可以繼續扣減,直至扣完為止。但國家并不會因為扣減不完而給予退稅。